【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身份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青岛市税务局为当月第一次申领纸质发票且未超过首重(6.5公斤)的纳税人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为申领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手机税税通线上自动验旧和申领服务。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4.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6.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7.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9.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
【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身份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
办税服务厅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青岛市税务局为当月第一次申领纸质发票且未超过首重(6.5公斤)的纳税人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为申领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手机税税通线上自动验旧和申领服务。
2.该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可拨打0532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查询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4.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6.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7.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9.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办理材料表单下载】